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前告字〔2019〕5号
沈阳博晓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博晓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7号为中体花园新城小区7号楼,但进入楼内房间布局为一层两户,分别为1-4-1、1-4-2,该公司登记地址1-4-3房间不存在,无该地址。执法人员随后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八棵树社区查询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7号(1-4-3)该地址是否真实存在,八棵树社区出具证明: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7号(1-4-3)该地址不存在。
2018年12月7日下午14点50分至15点10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了沈阳博晓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法定代表人王博、财务负责人范微、被委托人石元元所留电话,其中法定代表人王博所留电话号码,拨打后提示拨打的号码是空号。财务负责人范微所留电话号码,拨打后提示拨打的号码已关机,之后几天又连续拨打均提示关机,无人接听。被委托人石元元所留电话号码,拨打后接通与石元元本人取得联系。石元元称2017年3月当时是其所在工作的一家代账公司让其申请设立登记了沈阳博晓商贸有限公司,并未受法人王博本人委托,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均由该代账公司领导提供,其他情况并不知情。石元元称其在该代账公司仅工作了一个月,现已从公司离职且人不在沈阳,无法配合调查,目前与该代账公司及相关领导也都失去联系。
2019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王博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说明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117-7号(1-4-3)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博晓商贸有限公司的情况。举报人王博表示沈阳博晓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王博的签名均非她本人签署。其既未出资,对公司设立情况完全不知情,也不认识另一名股东朱晓宇、财务负责人范微、被委托人石元元等人,也未委托授权石元元或他人代理设立登记沈阳博晓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伪造地址、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之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采用伪造地址、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方式设立登记公司,且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同时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博晓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肇启文、赵国栋 联系电话:88261315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