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沈大市监洮行处字〔2019〕9号
当事人: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5月9日。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机校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0U49U36U。注册资本:18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连超。所属行业: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经营范围:化妆品、橡胶制品、钢材、煤炭、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工艺品、陶瓷制品、针纺织品、金属材料、通讯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木制品、塑料制品、服装、日用百货销售。投资者:董连超,认缴出资额180万人民币,出资额比例100%。登记机关: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董连超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冒用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机校巷2号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我局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撤销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经核查,我局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立案决定。
2018年12月4日,办案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了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和《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登记档案载明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连超,该公司股东由董连超一人担任,共出资180万人民币。该公司登记住所是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机校巷2号,该公司于2017年5月9日申请设立登记。该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申请登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为董连超,联系电话为170****2171。同时查明了该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李宏宇,无联系方式。
2018年12月12日,办案人员对该公司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机校巷2号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机校巷2号,该住所现为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望花物流分公司,在该处未找到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也未联系到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望花物流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2018年12月26日,办案人员对该公司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机校巷2号的住所进行了第二次现场检查。经了解,该公司称:该地址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和望花南街机校巷之间,位于北海街一侧标注为北海街2号,位于望花南街机校巷一侧标注为望花南街机校巷2号,实为同一地址。该公司经营地址产权证明归属所有权人为沈阳市矿建物资运输公司,该公司授权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望花物流分公司对大东区北海街2号房屋进行对外出租。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望花物流分公司工作人员丁某某表示该公司从未将房屋出租给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也不认识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董连超,更不知道董连超用该公司地址注册有限公司的事情。
2018年12月26日、12月28日,办案人员分别拨打该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记载的申请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戴旭东的联系电话:155****5940,电话音提示该用户已关机。2018年12月26日,办案人员拨打了该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记载的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春波的联系电话:170****2152,电话音提示该号码是空号。2018年12月26日,办案人员拨打了该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记载的公司联络人项帅的联系电话:138****0747,电话音提示该号码是空号;办案人员拨打了该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记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连超所留电话:170****2171,电话音提示该号码是空号。办案人员对拨打电话取证过程进行了录音和文字记录。
2019年2月27日,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发函询问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机校巷2号房屋基本信息。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于2019年3月4日回复并出具了《望花南街路机校巷门牌号码核查登记表》。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出具的《望花南街路机校巷门牌号码核查登记表》和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的房屋基本信息进行对比,发现: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规划用途是“商业”,房屋状况栏总层数7层,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出具的《望花南街路机校巷门牌号码核查登记表》显示单位名是“平房民宅”,相关信息不一致。
2018年7月17日,董连超提交了《关于不法分子冒用本人身份注册公司的情况说明》。
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12日办案人员两次拨打举报人董连超电话189XXXXXXXX要求其到行政机关配合调查,举报人董连超未到行政机关配合调查。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提供的2019年3月19日庭审笔录(询问地点24法庭)一份,该笔录共有11页,笔录中载明董连超称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十九处“董连超”的签名笔迹,均非举报人 董连超本人亲笔签字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如下:
证据一、办案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了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一份(共33页),证实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二份、由执法人员拍摄的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机校巷2号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办案人员对该公司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机校巷2号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证据三、《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函》一份、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出具的《望花南街路机校巷门牌号码核查登记表》一份。证实我局为核查该公司住所情况向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发送协查函的事实。经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出具的《望花南街路机校巷门牌号码核查登记表》证明该房屋显示单位名是“平房民宅”,与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规划用途是“商业”、房屋状况栏总层数7层内容不符。
证据四、《电话调查记录》五份。证明办案人员通过该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留存的董连超、戴旭东、周春波、项帅等相关人员的联系电话联系过程。电话音提示为该号码是空号或该用户已关机。办案人员对拨打电话取证过程的录音和文字记录一份。证明与该公司所有相关人员都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五、《电话调查记录》两份,证明办案人员两次拨打举报人董连超电话189XXXXXXXX,要求其到行政机关配合调查,举报人董连超未到行政机关配合调查的事实。
证据六、举报人董连超出具《关于不法分子冒用本人身份注册公司的情况说明》一份。说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9号(2-4-2)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的情况。
证据七、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提供的2019年3月19日庭审笔录(询问地点24法庭)一份,该笔录共有11页,笔录中载明董连超称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十九处“董连超”的签名笔迹,均非举报人董连超本人亲笔签字的情况。
2019年4月12日,本局通过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ydd.gov.cn/Front/showinfo.aspx?InfoId=b79eed57-fefc-41e8-86be-b2a891cc32cb)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监洮告字〔2019〕1号《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同时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盛北瑞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