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沈阳市大东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24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沈阳市大东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沈阳市大东区体育局牌子。
第三条 沈阳市大东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体育事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重大文化旅游活动,指导区重点文化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全区文化馆(站)、图书馆和基层文化建设。
(五)指导、管理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领域的交流活动。
(六)指导、管理全区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工作。
(九)指导、推进全区文化、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推动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社会文化、体育活动,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负责体育设施的建设规划、日常管理与体育科研工作。研究拟订、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发展体育市场。
(十二)负责全区内文化、体育社团、体育类非民办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批三级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
(十三)负责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四)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开展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电影播放、营业性演出等场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隐患排查工作。配合公安、消防有关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协调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本单位生态环境相关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沈阳市大东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统筹协调推进相关领域重大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的建设、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建设等党务工作和群团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等工作。负责全区文化、旅游、体育审批工作。
行政编制3名,主任职数1名。
(二)文化旅游科(安全科)。实施并推动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发展,监督相关法规在基层的落实;指导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基层文化建设和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基层文化活动;组织、指导、协调全区重大社会文化活动;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全区文化单项协会及文化志愿者的管理,并对其活动进行指导。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拟订全区旅游发展政策,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品牌推广,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区域旅游。对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公共文化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等)、大型图书城(含规模较大的图书零售网点等)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旅游安全宣传、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行政编制5名,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职数1名。
(三)体育科。全面落实国家体育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全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健全基层体育工作网络,指导、监督、协调基层单位、社会群众广泛开展全面健身活动;组织实施有影响的大型体育赛事,筹备、组织参加上级的体育比赛;监督协调区级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使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办理各类裁判员、体育指导员的审批登记;落实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负责全区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行政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第五条 沈阳市大东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沈阳市大东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中共沈阳市大东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