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关于整合老旧小区公共用房的建议(第112号)答复
王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合老旧小区公共用房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非常好,非常及时。
针对您的提案我局将从以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老旧小区既有单位宿舍(单位自管房),亦有沈阳市直管公有住宅,或是以联建形式回迁房或出售的商品住宅。在建设之初,一般为住宅楼的服务建设了自行车库等附属设施,未建设专门的办公用房。即使建设了小区公共用房,产权亦归该住宅楼的产权人。
近些年来,从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才逐渐明晰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或称管理用房)。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即建多大的,怎么建,都有了详细的界定。同时第十三条明确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按照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转让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用途。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区居民生活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欢迎您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今后工作中将充分吸收您的建议,积极组织调研学习、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借鉴外省市的经验,推进住宅小区建设,依法依规积极配相关部门做好指导、宣传等工作,力争让百姓满意,政府放心,为促进皇姑的和谐发展而努力工作。
感谢您对皇姑区房产局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皇姑区房产局
2020年7月6日
经办人姓名:侯建民
办公电话:86056278
撰稿人:侯建民
审核人:张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