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信访人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书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
近日,《沈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发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办法》提出,信访人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复核。
《办法》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并说明超期申请的理由。是否受理由复查、复核机关决定。
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有具体的复查、复核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且投诉请求的事项为原处理、复查事项;属于复查、复核的受理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复查、复核机关制作笔录,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申请人确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由本人提出的,可以书面委托1—2名代理人提出申请,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复查、复核机关。
复查、复核机关收到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处理、复查卷宗。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复查复核申请确认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复核意见,但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举行听证、调解、中止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结,经复查、复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复查、复核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和解,复查、复核机关也可以组织调解。在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邱菊)
编辑: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