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公告,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5月1号至12月31号,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当期的“当”,四声),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5月1号至12月31号,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5月1号至12月31号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政策自5月1号起施行。5月1号至5月19号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政策相关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纳税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了解政策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