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海城市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是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58号)要求制定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通知中主要分两大部分。
一、2017年低保标准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月标准由2016年的500元调整为525元;
(二)农村低保年标准由2016年的3760元调整为4042元;
(三)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2016年的年标准由6235元调整为6703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4214元调整为4530元;
二、低保标准提高后相关政策调整
(一)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规定,相应调整城乡低保边缘户界定标准。
(二)城市低保继续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则进行审批。同时,进一步调增城区城市低保分类救助上浮额度,具体标准如下:对城市低保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263元予以全额救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263元予以差额救助,对其他家庭成员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1元予以差额救助;对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1元予以差额救助;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1元予以差额救助;对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上浮131元予以差额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