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环保局治水需重视特征污染物
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水环境污染治理现状,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特征污染物总量消减措施和应急管控机制。
一是建立地方性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满足下游水体功能区需求的前提下,对流域特征指标环境容量进行系统测算,研究确定污水处理厂尾水和企业直排废水特征污染物指标排放限值标准、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特征污染物接管值标准。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应限值,制定污水处理厂、涉及特征污染物直排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方案,并按照地方性排放标准限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以此全面压减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是科学设置特征污染物治理控制断面,企业按照地方性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特征污染物,因此还要以外环境特征污染物深度制约企业排放行为。在企业排放特征污染物的下游地区选择合适的点位,设置控制断面,建立健全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机制。
三是建立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清单。对涉及特征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进行模排汇总。要将企业日常污水排放量、特征污染物排放深度、污水排放口位置等内容纳入污染源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