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代会议事将有据可循
10月1日起《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10月1日起,《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据了解,这部法规的出台,是继《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鞍山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鞍山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之后,工会组织参与源头立法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同时,这部规定范围囊括全市各类企业的新《条例》,也是全国49个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中关于民主管理工作的首件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对于充分保障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范围覆盖全市所有企业
据了解,在国家许多法律层面的劳动立法和***行政法规中,关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主体范围的具体法律性规定都不够完整明确。对此,《条例》打破了企业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的限制,将全市所有企业都纳入规定范围。依照所有职工同工同权的原则,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和劳务派遣工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民主权利,并首次明确规定了职工代表构成中要按比例吸纳进城务工人员和劳务派遣工代表。为了保障小微企业的民主管理,《条例》还明确了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或行业要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保障相对弱势的小企业职工的话语权。
为了保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不会被企业经营层实际控制,《条例》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作了20%的上限规定,给予基层岗位职工代表70%以上的比例,其他代表按照青年职工、女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和劳务派遣工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确保了职工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
企业民主管理的内容和形式严格界定
《条例》对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等企业民主管理的内容和形式做了严格界定。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内容,《条例》首次增加了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在明确职代会共性内容的同时,《条例》还针对不同类型职代会的职权做了分别明确。
目前,我市企业职代会的议事程序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甚至是行政指导性的依据。对此,《条例》对职代会决议的初始启动、议事程序和票决方式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10月1日《条例》实施后,我市的企业职代会议事也将有据可循。
另外,《条例》对职工与企业发生民主管理争议的条款做了严格界定,规定了解决争议的渠道和方式,既保护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在企业落实,也能兼顾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充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社部门为执法主体
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条例》对各类行为主体的权责都做了明确规定。按照《条例》,企业应当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公开、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形式,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受法律保护,但也要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条例》将执法主体规定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会组织协助同级政府对企业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对政府、工会和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条例》也作了相应的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