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药监局窗口4月1日起停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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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0日发表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税[2017]20号文件精神,市食药监局窗口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自4月1日起,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不再需要缴纳认证费。停止征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将切实减轻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企业负担,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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