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我市拟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市现行征收标准为:按照用水量计算,居民为0.60元/吨,非居民为0.80元/吨,特业为1.00元/吨。2015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省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绩效工作目标。市政府在充分考虑到企业负担和居民的承受能力情况下,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决定于2016年12月3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用水量计算,城区居民由0.60元/吨调整为0.95元/吨,非居民和特业分别由0.80元/吨、1.00元/吨统一归类调整为非居民1.40元/吨。
调整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后,将继续执行对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政策,对城市低保户,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抚顺市发改委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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