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调整居民用水基础水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凌政办发[2016]47号
大有经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凌海市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调整居民用水基础水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凌海市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
调整居民用水基础水价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关于建立完善我省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辽价发〔2014〕031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及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锦发改发〔2016〕100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并调整居民用水基础价格。参照锦州市和毗邻县(市)阶梯水价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在组织听证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二是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底前,我市要全面建立完善并施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各阶梯水量
按照国家规定,阶梯水量以居民家庭(1—3人)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超过3人)的,相应增加(每人每年一级水量36吨、二级水量24吨)用水基数。对居民家庭人口的核定,由自来水企业通过居民出示户口簿或暂住证和社区证实的方法操作。
第一级水量:保障居民家庭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需要,按居民用户实际年用水量108吨(含108吨)以内统算。
第二级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要,按居民用户实际年用水量108吨以上—180吨(含180吨)范围内统算。
第三级水量:按居民用户实际年用水量超出第二级水量的部分确定。
(二)制定各阶梯水量价格
按照国家规定,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级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差价,第三级要反映资源稀缺程度,拉大差价,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施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所增加的收入,应主要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居民用水价格的相对稳定。
第一级水量价格:执行基础水价,由现行的每吨水量价格
2.10元调整至2.30元。
第二级水量价格:执行1.5倍基础水价,即每吨水量价格3.45元。
第三级水量价格:执行3倍基础水价,即每吨水量价格6.90元。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不实行阶梯水价,用水价格按基础水价执行。
(三)确定计量缴费周期
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按年度居民实际用水量统算各阶梯用水量,并按相应规定的各阶梯用水价格结算。本年度未超过规定各阶梯实际用水量部分,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三、保障措施
(一)按规定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中小学校、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纪念馆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文化单位、养老机构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价格按第一、二级平均价计算,即每吨2.88元。
(二)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在第一级水量内每吨优惠0.30元。超出第一级水量部分,价格不再优惠。
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居民用水基础水价调整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