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矛盾拖过年——文圣区开展第120次人民调解日活动
1月11日,在罗大台镇会议室举行了文圣区第120次“人民调解日”活动。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及罗大台镇相关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参加调解活动。 罗大台镇“人民调解日”活动现场
在律师和镇司法所长的见证下双方签订协议握手言和
在“人民调解日”活动现场,调解评议团对1件因交通事故引发财产损失纠纷进行了公开调解评议。经调解评议团的调解,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矛盾双方表示满意。
案例介绍:
甲方潘某是西沙村农民,乙方是解家村委会(解某代表),2016年12月10日晚上7点多,甲方驾驶自家农用车行驶到解家村委会门前,误入解家村自来水维修沟里,因解家村委会挖沟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牌,甲方潘某修车花费4100元钱,要求乙方给予赔偿,乙方不同意赔偿,双方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
2017年1月11日,在罗大台镇“人民调解日”活动现场,乙方首先陈述村委会不同意赔偿的原因,一是甲方驾驶的车辆属于重型车辆,而乙方村路刚刚修完是不允许重型车辆上道的;二是该村村路路宽6米,其余部分的土地属于路周边村民个人家土地,也就是说这个沟其实是在村民家院子里的;三是甲方的拖拉机掉在沟中时并没有坏,而是拖拽时车上的砖没有全部卸掉,车辆太重导致损坏。综上三点,所以不能赔偿。甲方马上反驳说,如果乙方事前在沟周围设置警示标识,自己的车辆也就不会掉下去,更不能因拖拽受损。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调解评议团在与双方的交谈和劝导中,更深层地了解了事情的细节,希望双方能各退一步,但双方不为所动。于是,律师从法律层面上对此次纠纷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双方在此次事件中都有一定的责任,乙方不管在哪挖沟,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到底,是否回填,回填之后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都是乙方必须考虑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甲方车子掉沟里了,但在拖拽时由于疏忽大意、救援不当导致车辆的损失扩大,也负有责任。既然双方都有责任,那么就应该各退一步,协商把事情解决。
听了律师的分析后,事情变得简单而明了,甲乙双方只需在赔偿金额上达成协议即可。于是,调解评议团决定将甲乙双方分开进行调解,进一步了解双方诉求,经过苦口婆心的劝说,终于做通了双方的工作。
双方当事人回到调解现场,调解评议团宣布了调解结果:为了不让矛盾过年,在1月20号(小年)之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2600元修车赔偿金。听完调解结果,双方表示同意。至此,该矛盾纠纷在双方的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中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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