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振明处罚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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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29日发表
处罚对象:宁振明
执法机关:辽阳市白塔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宁振明于辽阳市白塔区某住宅内设置中医针灸***服务机构一处,开展中医针灸等诊疗服务。截止到2020年2月4日,为顾客开展中医针灸诊疗服务共200例,违法所得共2100元,所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期间无病历、处方等医学文书。宁振明未取得医师资格。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所列器械,并处罚款10000元。
处罚时间:2020年4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辽白卫医罚【202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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