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检察院落实四项措施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宝山区检察院通过建立制度、宣传引导、加强监督、责任追究等四项措施,严格落实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并内化为全院干警的自觉行为,有力促进了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要做法是:
一是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建立相关制度。制定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全院在职检察干部凡遇重大事项和原则问题,必须请示报告,请示报告遵循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下级服从上级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了《关于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确定房屋买卖、婚姻状况、购车、配偶及子女承办私营企业等十二项必须申报的内容;制定了《干警因私离沪、出国(境)管理规定》,要求凡有因私离沪或出国境情形的,必须事先申报,逐级审批,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对象,由规定的处级以上干部扩大至全院在职检察干部。
二是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增强自觉意识。广泛开展网上宣传,将上级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及本院制定的有关制度在本系统局域网上进行公开;每年年末,对年度全院干警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进行网上通报,对有关规定进行重申,提醒干警自觉执行。加强新进人员教育,采用座谈会形式,组织开展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廉政纪律规定的学习,要求做到知晓并严格执行。党组成员带头执行制度,按规定自觉报告,为全院干警作好表率。
三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要求。将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年初签订廉政承诺书的内容之一,要求中层以上干部不仅要率先做到,而且要加强对其他干警的日常监督和提醒;将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部门每季度廉政教育讲评的内容之一,由个人进行自评、部门负责人进行讲评、分管检察长作点评,通过评析活动,加强自警、自省和相互监督。由纪检监察部门定期进行个别访谈,听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廉政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形成专题报告提交院党组,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2009年,全院干警135人(次)就房屋买卖、因私离沪事由、购车、婚姻状况、子女结婚等情况作了报告。四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制度执行。明确对不按规定请示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情形,给予责任追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用、晋升职、级、奖惩、评先等的依据。通过适度惩戒,使干警心理上得到震动,思想上引起重视,行动上自觉践行,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