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务委制订的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
杨府办发〔2014〕9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商务委制订的《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商务委制订的《杨浦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3月18日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4月11日
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
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大力培育“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生力军和吸纳就业主体的作用,推动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依据《关于加快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沪经信企(2011)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十二五”期间, 杨浦区将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促进“两个优先”产业持续较快增长,促进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培育一批在技术、市场、产品、管理等方面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持续竞争力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2、当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3、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下列标准内容之一:
“专”,即专业化,专注核心业务,具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在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十名。
“精”,即精细化,具备精细化的生产、管理或服务,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R&D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
“特”,即特色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等品牌称号。
“新”,即新颖化,开展技术创新,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凡符合通用标准和一项专项标准的中小企业,可列入本市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四条 申请杨浦区“专精特新”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区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2、符合区“十二五”规划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要求,市场前景良好,能够提升区域产业能级水平,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3、当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4、符合本办法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标准相应内容之一的中小企业,可列入本区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和杨浦区“专精特新”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资助;优先推荐市、区“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国家、市各类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企业,可按要求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由其所在街镇、园区提出推荐意见。
第七条 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其中,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受理时间与市中小企业办规定时间相衔接。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受理一次。
第八条 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办对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认定的中小企业,授予“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五章 评审与管理
第九条 成立由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通过。
1、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评审,由评审小组负责确定推荐名单。
2、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评审,由评审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名单后报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并在区商务委网站公示。
第十条 对上海市和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分别由市、区两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取消其“上海市或杨浦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1、不符合《关于明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行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的;
2、不填报统计调查表的;
3、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由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追缴企业已享受的本办法支持资金,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态势,倾听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应按约定在杨浦区持续经营,对由于自身原因,提前迁出或违反约定,取消其享受支持资格,并收回财政已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委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