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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26日发表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沪府发〔201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更好地贯彻《***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做好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实行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按照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本市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0年试点范围为浦东新区、松江区和奉贤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11年底实现本市新农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本市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本市新农保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由区县政府(含乡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照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缴费标准,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新农保个人缴费档次的调整情况,制定缴费补贴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含乡镇)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规定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区县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每年900元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除重残无业人员外)应当按照代缴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每年代缴400元,其余代缴部分由区县财政支出。具体办法,由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建立个人账户

  本市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每年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本市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且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对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四)项的人员,其中,年满60周岁至未满65周岁的,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135元;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对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二)、(三)项的人员,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

  市确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除中央财政对本市给予的补助外,由市级财政补足。在此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区县再按照每人每月55元标准计算,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50%由市级财政根据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计算补助到各区县,另外50%由市级财政根据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及每年市对区县转移支付方案确定的区县财力困难系数计算补助到相关区县。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区县财政(含乡镇)补足。

  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区县政府(含乡镇)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待遇调整

  建立本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本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九、基金管理

  本市新农保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区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区县,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本市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区县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本市新农保经办工作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乡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本市自1996年起实施老农保,自2004年起实施《关于提高本市老年农民养老水平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新农保试点区县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将老农保统筹基金和调剂金转入新农保基金,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做好老农保、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老农保养老金、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与新农保养老金的待遇平稳过渡。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的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本市的具体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本市的具体办法。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区县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试点工作。

  试点区县政府要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区县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规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四、试点区县制定实施方案

  试点区县要根据《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试点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试点区县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在经批准的试点区县执行,如与本市相关现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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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03:03:09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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