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政府信息的准确含义
1.如何理解政府信息的准确含义?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盘以及电子存储材料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根据这个定义,我们认为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即构成政府信息: 要件一:政府信息由政府机关掌握。对“掌握”的理解在这里应该作宽泛的解释,包括由本机关产生的信息和非本机关产生的、但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掌握的其他机关、法人和个人的信息。 以下几种理解是错误的:(1)认为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如行政审批中获得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2)认为政府机关因公文往来或流转而掌握并保存的其他机关的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3)认为在本机关所属的档案室或者专业档案馆中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要件二: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 《规定》所定义的政府信息局限在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准确判断这一要件,可以从形成信息的行为性质进行判断。一般认为,产生于抽象行政行为和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信息满足这一要件。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是对未来发生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它能起到拘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其主要类型是各类规范性文件。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人和事所作出的具体处理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裁决等。产生于上述两种行政行为的信息一般来说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在把握这一要件的时候,还要注意《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一般认为基于内部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信息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无关。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政府机关为了保证其行使行政职责,对下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的管理,主要指人事(任免、奖惩)、财务、外事等有关内部事项的行为。产生于上述行为的信息不属于《规定》中定义的政府信息的范畴。 要件三:以一定载体反映 政府信息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而反映的,这里的载体既包括传统的纸质载体,也包括新型的磁质或者电子载体。仅作为口头掌握、而没有《规定》中明确的载体形式的办事依据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