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区行政审批局不予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张审不撤听字〔2023〕03号)
十堰鑫太阳工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十堰鑫太阳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登记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拟不予撤销当事人2000年10月10日取得(十堰)名称预核内字【2000】第549号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3月28日孙莉向本局反映十堰鑫太阳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2000年10月10日核发(十堰)名称预核内字【2000】第549号登记,申请撤销十堰鑫太阳工贸有限公司登记核发(十堰)名称预核内字【2000】第54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局立案调查,举报人孙莉对十堰鑫太阳工贸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知情。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第三部分内容,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我局决定:
一、拟不予撤销十堰鑫太阳工贸有限公司的2000年10月10日取得(十堰)名称预核内字【2000】第549号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公司。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告知书,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应当在被告知上述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审批服务股
联系电话:0719-8518707
联系地址:十堰市张湾区凯旋大道9号国瑞西城天街1-2-1
十堰市张湾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