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听证公告
根据 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规定,为确保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补偿标准。现作业单位已完成初步成果,并按工作规程,组织了相关单位对成果开展论证。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及各被征收土地对象对该成果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安排,拟定于2023年4月28日下午4点在县自然资源局六楼会议室组织召开听证会,如需请求听证,请在本告知书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分管领导及一名熟悉土地征收工作人员,平南街道、上渡街道、大安镇、镇隆镇涉及土地征收的各三个村委(社区)主要负责人,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司法局、民政局,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国家统计局平南调查队,南方电网平南分公司,各通讯部门,工业园区委员会,农文旅投公司,城投公司等部门专家一名对成果参加听证。
特此告知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