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梧州市长洲区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梧州市长洲区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梧州市长洲区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190号)的要求,为了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相衔接,发挥农村低保政策对脱贫攻坚的兜底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确保我区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共享全面小康成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目标任务,按照“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民政部门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扶贫部门将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及时实施精准帮扶。同时,通过逐年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和补助水平,农村低保政策和扶贫政策相互衔接,有效提高农村低保对脱贫攻坚的贡献率,确保到2019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所有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等原因无法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由低保政策兜底保障。
二、落实相关政策,确保完成重点工作任务
结合我区的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和因地制宜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政策衔接。对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区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于符合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内的农村低保家庭,区扶贫部门按政策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根据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于依靠扶贫开发暂时无法脱贫或脱贫后再返贫的家庭和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给予相应救助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不在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区扶贫部门要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统筹考虑产业扶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政策,使得这部分农村低保家庭能够通过扶贫开发帮扶实现脱贫。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对于城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做好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的衔接。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成果,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提高低保对象与贫困人口的重合率。一是对已经被识别为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继续纳入低保范围。二是对所有尚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列入重点对象进行复查复核,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把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三是对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全部进行复核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全部清退。四是对农村低保中尚未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对象,民政部门要将名单提供给扶贫部门,由扶贫部门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对其进行精准帮扶。新增农村低保对象,应主要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较多的地方,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中经申请审核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按低保审批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各镇(办事处)要对贫困村、边远山村等贫困群众较多、脱贫难度大的地区重点倾斜,促使农村低保人数更加符合实际贫困状况。新增农村低保对象中,要优先把因大病、因重残、因突发事件致贫的贫困群众纳入低保。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申请农村低保时,要按照低保有关审核审批工作程序以户为单位进行精准认定。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适当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即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其家庭成员通过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如务工、耕种、养殖等,从就业当月算起12个月内所取得的就业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家庭,在12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可以继续保留低保对象身份,逐步减发低保金,提供保障过渡期,为其彻底脱贫提供有力保障。
(三)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做好政策衔接。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梧政发〔2016〕38号)的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年均收入2450元调整提高到2855元。2017―2020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每年平均增长15%左右,通过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缩小与扶贫线的差距,让部分处于低保边缘的贫困人口能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四)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通过分类施保,切实保障低保家庭基本生活。一是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二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可以适当提高一个补助档次。对于A类和B类农村低保对象以低保救助为主;对于C类低保对象,扶贫部门应对其实施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2016―2020年,我区将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全区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低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区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研究提出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管理衔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建档立卡对象的动态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开发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和日常生活情况。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并将建档立卡户领取低保金情况提供给区扶贫部门;区民政部门将每年新增纳入的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区扶贫部门,由区扶贫部门根据其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每年年初,区扶贫部门及时将建档立卡扶贫低保户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资料提供给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以区扶贫部门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范围。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在其居住地或政府网站上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工作机制衔接。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制定部门转介办理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同时督促扶贫部门将符合扶贫条件的低保户纳入建档立卡的范围,纳入相应的扶贫政策范围,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畅通救助政策“最后一公里”。
(七)信息数据衔接。一是民政部门要加快完善全区低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系统里的低保对象名单真实准确,确保信息数据完整、更新及时,实现在2016年12月底前全区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无缝衔接,确保自治区每年比对一次的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数据准确。二要充分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的作用,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今后,凡是新申请低保救助的对象,原则上必须经过核对信息平台对其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对后方可审批,做到“凡进必核”。
(八)社会力量衔接。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工作,协助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为农村贫困群众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宣传倡导等多元帮助和服务。要发挥村民委员会最了解农村贫困群众生活状况和救助需求的优势,指导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申请审核、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为农村贫困群众排忧解难。
三、按照工作步骤实施,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9月30日前)。2016年9月上旬,区民政部门、扶贫部门要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抓紧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衔接情况大排查,要分别对既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又是低保户、是建档立卡户非低保户及是低保户非建档立卡户这三类对象登记造册,掌握情况,摸清底数。首先摸清全区980户3355人贫困人口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且尚未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家庭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达到“八有一超”已经列入年内脱贫计划的不再纳入低保范围)。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6年10月底前)。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民政、扶贫、财政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行动措施、扶贫渐退帮扶期限、低保渐退保障时限等内容。各镇(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1月―2019年12月)。按照具体实施方案,按年度分解工作计划及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救助及扶贫措施,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加快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发挥低保政策对农村脱贫攻坚的兜底作用。2016年11月底前,区民政、扶贫部门要联合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工作组,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所有符合低保条件,尚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一户不漏地指导其提出低保申请,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好低保申请审核环节的主体责任,要按照低保相关程序认真核查,录入低保信息系统,及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确保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予以保障。对于经核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也要全部造册登记并注明不符合的理由。对未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对象,民政部门要将名单提供给扶贫部门,由扶贫部门在新一轮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时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其中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对其进行精准帮扶。要通过双向互动,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重合率,切实提高农村低保政策对脱贫攻坚的贡献率。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0年1月―12月)。对照工作实施方案,区民政、扶贫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衔接进行总结,评估扶贫项目计划进度、实施效果,督查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各类扶贫扶持项目、低保保障资金落实到户、落实到人,层层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实现“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的目标。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农村低保和精准扶贫有效衔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的主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低保资金及扶贫开发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落实到位。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农村低保经办能力建设,内部调剂“七所八站”的人力资源,科学调配人员编制,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确保每个乡镇至少固定有3名以上专职人员专门负责受理群众低保求助。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保障和扶贫政策落实的能力。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和村第一书记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加大对各镇(办事处)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政策执行能力,确保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大资金投入。区财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扶贫、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区财政、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扶贫、低保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发放规范。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督查活动。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区民政、扶贫、财政、纪委监察部门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对辖区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衔接工作落实。
(五)加强绩效考核。把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公平、公正受理审核低保对象和严格执行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确保低保救助公平高效。
(六)广泛宣传政策。区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自立自强,在区委、区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努力实现脱贫致富。
(七)加强材料收集及汇报。从2016年起,区民政、扶贫部门要于每年的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市民政局、扶贫办,以便市级汇总后统一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