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
2017-11-29 09:31:00 来源:
一、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法律援助联络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站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其工作职责为:
(一)有针对性地向村民开展法律援助知识宣传,每个行政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二)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并引导、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民申请法律援助;
(三)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站进行调查取证;
(四)负责本行政村法律援助统计、信息工作;
(五)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受援人进行回访;
(六)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站指派的其他工作。
二、联络员的工作要求
(一)不得接受受援人的请吃送礼;
(二)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等。
三、联络员的监督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站要加强对联络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行政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应有固定的场所,设公示栏,将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援助范围和工作流程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