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2023〕1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成法治政府,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通知》(〔2022〕74号)和《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通知》(〔2022〕24号)要求,对2022年12月31日前大竹县人民政府(含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大竹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3件,继续有效46件,拟修改1件,失效25件,现予以公布。
因2010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经本次清理,未纳入大竹县人民政府(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继续有效和拟修改目录的,一律不得执行;纳入大竹县人民政府(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废止、失效目录的,如有必要需继续执行的相关政策,应重新制定发布。
***:大竹县人民政府(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大竹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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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人民政府(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2016〕1号 |
2 | 《大竹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竹府发〔2019〕6号 |
3 | 《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竹府办〔2021〕6号 |
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6件)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大竹县贫困救助热线实施细则》 | 竹府办〔2018〕18号 |
2 | 《大竹县工程建设领域及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企业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 竹府办〔2018〕26号 |
3 | 《大竹县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 竹府办〔2018〕71号 |
4 | 《大竹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竹府办〔2018〕74号 |
5 | 《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 竹府办〔2018〕82号 |
6 | 《大竹县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政府令第44号 |
7 | 《大竹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办法》 | 竹府办〔2019〕2号 |
8 | 《大竹县拆迁安置房还迁后续登记有关税费问题处理意见》 | 竹府发〔2019〕2号 |
9 | 《大竹县门(楼)牌管理办法》 | 竹府发〔2019〕3号 |
10 | 《大竹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 竹府办〔2019〕9号 |
11 | 《大竹县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 竹府发〔2019〕11号 |
12 | 《大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办法》《大竹县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公布办法》 | 竹府办〔2019〕19号 |
13 | 《大竹县动物强制免疫应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处置强制扑杀补偿办法》 | 竹府办〔2019〕21号 |
14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区域的通告》 | 〔2019〕5号 |
15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大竹县城区暨19个建制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 | 〔2019〕9号 |
16 | 《大竹县政府性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 竹府发〔2020〕4号 |
17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成达万高铁(大竹县段)规划沿线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公告》 | 〔2020〕23号 |
18 | 《大竹县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 竹府办〔2020〕29号 |
19 | 《大竹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竹府办〔2020〕33号 |
20 | 《大竹县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 竹府办〔2020〕42号 |
21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 〔2020〕2号 |
22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猎区禁止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通告》 | 〔2020〕3号 |
23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竹县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 〔2020〕8号 |
24 | 《四川大竹经济开发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 | 竹府办〔2021〕15号 |
25 | 《大竹县开展耕地撂荒治理、确保粮食安全十条措施》 | 竹府办〔2021〕18号 |
26 | 《大竹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 竹府办〔2021〕20号 |
27 | 《大竹县城镇生活污水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 竹府办〔2021〕21号 |
28 | 《大竹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细则》 | 竹府办〔2021〕32号 |
29 | 《大竹县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 | 竹府办〔2021〕34号 |
30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2021〕3号 |
31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清除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障碍的通告》 | 〔2021〕4号 |
32 | 《大竹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 竹府办〔2021〕56号 |
33 |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竹府办〔2021〕57号 |
34 | 《大竹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 竹府办〔2021〕61号 |
35 | 《大竹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 竹府办〔2021〕70号 |
36 | 《大竹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购房劵结算办法(试行)》 | 竹府办〔2021〕71号 |
37 | 《大竹县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试行)》 | 竹府办〔2022〕4号 |
38 | 《大竹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 竹府办〔2022〕6号 |
39 | 《大竹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办法》 | 竹府办〔2022〕7号 |
40 | 《大竹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 竹府办〔2022〕9号 |
41 | 《大竹县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 竹府办〔2022〕13号 |
42 | 《大竹县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 竹府办〔2022〕15号 |
43 | 《大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细则》 | 竹府发〔2022〕11号 |
44 | 《大竹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竹府发〔2022〕16号 |
45 | 《大竹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 竹府办〔2022〕52号 |
46 | 《大竹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 竹府办〔2022〕54号 |
三、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大竹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购房券使用办法(试行)》 | 竹府办〔2021〕30号 |
四、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5件)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 竹府办〔2015〕37号 |
2 | 《大竹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竹府发〔2016〕2号 |
3 | 《大竹县创新开展精准扶贫信贷模式的实施意见》 | 竹府发〔2016〕14号 |
4 |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 | 竹府办〔2016〕26号 |
5 |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 竹府办〔2016〕37号 |
6 |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 竹府办〔2016〕70号 |
7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然水域春季禁渔工作的通告》 | 〔2017〕5号 |
8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竹府发〔2017〕11号 |
9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竹府发〔2017〕13号 |
10 | 《大竹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管理办法》 | 竹府发〔2017〕26号 |
11 | 《大竹县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 竹府发〔2017〕29号 |
12 | 《大竹县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 竹府发〔2017〕30号 |
13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竹府发〔2017〕32号 |
14 | 《大竹县城市建成区部分区域内征收拆迁集体土地房屋货币化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 竹府办〔2017〕33号 |
15 | 《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 竹府办〔2017〕57号 |
16 | 《大竹县土地滩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 竹府办〔2017〕67号 |
17 |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竹府办〔2017〕68号 |
18 | 《大竹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 | 竹府办〔2017〕102号 |
19 | 《大竹县惠民阵地管理办法》 | 竹府办〔2017〕121号 |
20 | 《大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竹府办〔2017〕131号 |
21 |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 竹府办〔2017〕133号 |
22 | 《大竹县城建成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规定》 | 竹府办〔2019〕5号 |
23 | 《大竹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竹府办〔2020〕10号 |
24 | 《大竹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 竹府办〔2020〕15号 |
25 | 《大竹县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 | 竹府办〔2020〕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