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玉林市柳和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有玲、黄涛、梁基森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玉州劳人仲字〔2021〕第122、123、124号)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玉州劳人仲字〔2021〕第122、123、1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分别如下:第122号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共91385.588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期间的提成工资共18850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共6***16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第123号裁决书: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共52685.58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共51976.26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第124号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共30732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2月7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