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玉林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玉林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务新媒体,是指辖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APP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持续提升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玉林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推进、监督协调政务新媒体工作。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授权玉林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履行相关管理职能,作为玉林市政务新媒体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细则,统一管理、整体规划、审核备案、监督考核及整合关停等工作。其他各级主管部门可参照市级做法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开发园区管委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市级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科室负责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内政务新媒体的运维、检查、监督、整改、考核及整合关停等日常管理工作。
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玉林市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核等职责;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安全防护、推广传播等日常运维工作。
委托专门机构承办的,须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政务新媒体发展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大统筹推进力度。
第七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本级党委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变更、关停、注销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实际工作和社会公众需求,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九条 除***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部门与经济发展、民生问题、社会管理等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也可通过上级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开展服务。
(一)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应关停注销。
(二)经批准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应规范名称和实名认证,做好政务新媒体头像、版面背景和栏目内容规划设计等工作。同一单位在不同新媒体平台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风格统一、名称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单位特色。
(三)确需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集约节约原则统筹建设综合性移动客户端,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类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形势,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和安全检测,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应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填报审批表。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主办单位需对第三方平台有关信息进行修改变更)、关停(停止更新并在第三方平台发布公告)、注销(在第三方平台对账号及发布的历史信息进行删除),主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玉林市政务新媒体审批表》报批。
(二)逐级审核。玉林市政务新媒体实行逐级审核制度,各级各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同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提交审核申请,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向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提交审核申请,经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审核通过后,由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递交审批申请,待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审核通过后,由提出申请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不得注销。因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无力运维等原因需要关停、注销的,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将注销手续报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审核备案,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审核同意注销后,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结束后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所注销政务新媒体为移动客户端的,应在各类平台下线。
第四章 内容建设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遵循新媒体发展规律,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宪法、国家公共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与公民合法利益,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建设更加便捷的政务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内容保障应结合新媒体属性特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以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推广为抓手,重点推送网民喜闻乐见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原则上每周应有信息更新,鼓励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应保持一致。信息发布中使用地图,应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要注重运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语言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形式提升政务信息传播力,鼓励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秩序。要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提高响应速度,及时公布真相、表明态度、辟除谣言,建立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的工作机制。
县级政务新媒体要与本地区融媒体中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工作。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开设留言评论、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在无法提供有效互动交流功能的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应在政务新媒体上设置相关栏目,且链接至所属单位政府网站相应的互动交流栏目,如主办单位未开设政府网站,可链接至所属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相应的互动交流栏目;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核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回复留言应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到,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
第十七条 强化政务新媒体办事服务功能,围绕利企便民,聚合办事入口,优化用户体验,推动更多事项“掌上办”。政务新媒体提供办事服务应依托本地区已有的办事服务平台,重点推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服务及水、电、气、油、交通、通信等关切民生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政务新媒体,应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进行建设,提高群众办事效率,避免重复建设,防止形成新的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政府网站、12345政府热线、实体政务大厅的线上线下联通、数据互联共享,推动实现用户统一、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五章 运维保障与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制定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制度,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应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采集审核程序、开展互动规范和发布时限要求等,确保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任何政务新媒体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宣传、网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以及本单位认可的权威科研技术机构等发布的信息。***、***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参与商业性、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发布广告类信息。
第十九条 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机构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的,主办单位要加强内容审核和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持续完善常态化监管制度,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多层级防护措施。
政务新媒体工作应当配置专用设备,做到专机专用、专人专用,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接入不明网络。严格对所开办政务新媒体的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加强对新媒体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相关人员离职、调任、辞职要及时更改密码,将所配设备收回单位,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容发布、值班值守、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发现违法或严重表述错误等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应按程序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六章 组织保障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明晰权责主体,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开设、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机制;配备内容编辑、内容审核和技术保障人员,专岗专责,落实专项经费;抓实抓好教育培训,将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应每年定期对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进行专项检查。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设、自行下线、自行变更的或未按要求整改的,本级和上级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要对主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制定考核评价方法,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内容更新不及时、互动回应差、安全、泄密事故等严重问题。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每年对全市政务新媒体进行绩效考评,各县(市、区)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每年对本地区政务新媒体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造成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不良后果的,被国家、自治区通报存在突出问题或不合格的,本级和上级政务新媒体管理单位要对主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主办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约谈、警告、通报相关责任人或者责令关停政务新媒体账号等。
第二十六条 对政务新媒体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律法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公布前开办的政务新媒体,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备案手续;拟整合关停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注销、关停。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政务新媒体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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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政务新媒体审批表
账号ID及名称 | 创建/注册日期 | 年 月 日 | |||||
发布平台(系统) | 是否通过认证 | 是□ 否□ | |||||
管理单位 | 是否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 是□ 否□ | |||||
主办单位 | 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
承办单位 | 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
政务新媒体平台 | □微博 □微信(服务号/订阅号/小程序) □移动客户端(APP ) □今日头条 □百度百家号 □抖音 □微视 □其他 (具体平台名称) | ||||||
访问链接 或二维码 | |||||||
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理由 | |||||||
主办单位 意 见 |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县级管理单位 审核意见 |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级管理单位 审核意见 |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 ||||||
自治区级管理单位审批意见 |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正式运营时间 | 关 | 关注量/粉丝量 | 运行状态 | □正常 □暂停 □注销 □关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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