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药企业评审规程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医药机构:
现将《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药企业评审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9日
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药企业评审规程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函〔2021〕2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评审对象
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服务范围
提供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以下简称“特药”)供药服务,并按照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适时调整特药供药目录和价格。
三、评审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药品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药品经营企业),且在宜宾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设有子公司、分公司或者隶属于该单位的直属药店(以下简称为零售药店);
(二)药品经营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药品经营企业守法诚信,在经营活动中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重大处罚;
(四)药品经营企业具备与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及设施设备,具备药品(含冷链药品)的储存设施设备和配送服务能力;
(五)药品经营企业具备健全的特药销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具备独立完善的特药“进、销、存”经营管理系统等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电子追溯条件,实现药品可追溯和全流程管理;
(六)药品经营企业具备特药品种销售代理权,能够保证相关品种的持续稳定供应;
(七)药品经营企业在宜宾市辖区范围内设置有零售药店,且零售药店具备以下条件:
1.在供药周期内持续具备定点资格,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签署《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按照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搭建满足特药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
2.守法诚信,在经营活动中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重大处罚;遵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相关规定及要求;
3.具备与经营特药相适应的场所,场所与服务能力相适应;设置有服务大厅和营业用房,有专门的功能分区且有明确标识,功能分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储藏区、展示区、证照区、药事服务区和患者教育区等;
4.具备实名制建档、资料审核、费用管控、药品配送、用药指导、患者随访和慈善援助管理等服务能力,能根据医院上传的处方信息采用直配送药的方式向参保人提供药品,并回收药品包装盒。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1.《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药企业申请表》(附件1);
2.加盖单位鲜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服务能力方案书面报告(包括药品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药品储存及配送管理、冷链储存及配送管理、物流配送、信息系统、服务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等情况);
4.经营特药(含冷链药品)的仓储条件和运输条件等证明材料;
5.特药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6.《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药企业供药服务承诺书》(***2)。
(二)零售药店需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鲜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2.药店服务能力方案书面报告(包括药店功能分区、药品储存及配送管理、冷链储存及配送管理、物流配送、信息系统、服务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等情况);
3.经营特药(含冷链药品)的仓储条件和运输条件等证明材料;
4.药店功能分区面积及示意图、员工名单(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等复印件);
5.药店与药品经营企业直属关系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资料一式三份并密封盖章。资料属复印件的,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盖章。
五、评审流程
(一)集中申报。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每年向宜宾市医疗保障局集中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1日—10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资料采取现场提交的方式,不收取申报费用,申请资料不接受邮寄、传真等其它方式,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二)开展评审。宜宾市医疗保障局每年年底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采取审核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开展综合评审,并邀请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专家参与;
(三)结果公示。宜宾市医疗保障局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定点药品经营企业,自公告结束之日起30日内,药品经营企业与宜宾市医疗保障局签订服务协议,零售药店与属地县(区)医疗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相关协议文本由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核实,取消申请;已签订协议的,解除供药协议;
(二)定点药品经营企业确定后,在经营过程中因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重大处罚,解除协议;
(三)宜宾市医疗保障局每次确定的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定点药品经营企业协议期为3年,协议为考核制,一年一签。
(四)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1.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药企业申请表
2.宜宾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管理药品供药企业供药服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