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州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受助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秩序,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州救助管理工作实际情况,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等法规政策为指导,制定了《黔西南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二、《工作规程》主要内容
《工作规程》共有六章五十四条。一是救助对象和救助机构:救助对象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包括州、县(市)两级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二是接待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甄别是否属于流浪乞讨救助对象,初步检视受助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和精神状态,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及时送医救治、诊断,对任何单位或个人护送求助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时,要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入站手续。三是开展站内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等安排分区居住、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提供符合卫生要求和营养标准的饮食,对受助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送医救治的受助人员,及时为其提供住院照护等必要服务。四是办理离站手续。救助管理机构帮助受助人联系亲友,协助返乡,并适时安排离站。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受助人员身份信息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的进行落户安置。五是建立健全救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培训、安全保卫、值班巡查、财务管理、消防安全制度、突发事件处置和档案管理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六是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设临时避寒、避暑或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服务。
三、政策解答
(一)救助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政策,救助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二)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和依法救助是救助工作的基本原则。自愿受助:指是否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什么时候求助,是否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主动帮助等,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无偿救助:是指救助管理机构无偿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各种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本人或家属的费用。依法救助:是指按照***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开展救助工作。
(三)救助工作具有什么特征?
答:救助具有临时性和低标准特征。救助管理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的救助,主要是解决其临时的生活困难,帮助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单位。《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管理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各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低标准是指救助机构根据受助人员需求,提供有条件、有限度的服务,是一种以满足受助人员基本生存需要为目标的救助服务。
(四)哪些情况不予救助?
答:一是求助人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包括有亲友投靠但无正当理由却拒绝投靠、随身财物足以应付本人基本生活开支等;二是求助人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包括求助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本人陈述自相矛盾等;三是求助人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四是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五)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六)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救助站应当提供哪些方面的救助?
答:1.提供符合卫生要求和营养标准的饮食;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七)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哪些方面的情况?
答: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八)救助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救助工作是临时性社会救助,受助人员应及早离站,返回家庭或单位,一般救助期限不超过10天。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劝导受助人员返乡,帮助联系受助人员家属及家庭所在地,返回时没有交通费的,发放乘车(船)凭证。对特殊救助对象,如未成年人、老年痴呆症患者、精神病人等,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受助人员所在地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减少此类人员无序流出。
(九)对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如何安置?
根据《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文件精神,对经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方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在其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受助人员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自救助届满3个月之日起及时内向上级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对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并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供养。当地无公办福利机构或公办福利机构床位资源不足的,可以委托其他民办福利机构供养。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后,由原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其亲属或者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协调接送返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