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来了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健全民生保障体系,大力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县将实施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参加范围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
一、参保人按年缴费,年缴费档次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选档次,按税务部门确定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二、政府补贴(入口补),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入口补)标准为:缴200元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提供资助。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帐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动态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帐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
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待遇水平,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众待遇不同时享受)。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贴、补助标准。
补充养老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于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
一、村委会、居委会、村(社区)法律顾问通过***走访、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劝导、调解,督促子女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经调解,督促子女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父母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如村委会、居委会成员或者本村,本社区法律顾问等)可就近向县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来督促有赡养能力子女为父母缴费。
三、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又不主张权利的,由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督促、强制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咨询电话:5723118
清徐县人社局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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