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施禁行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0〕22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交运管〔2020〕25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字〔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巩固并扩大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施区域和路段禁行措施。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范围:全市各县区建成区内及国省道、高速公路。
二、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和路段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word版】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实施禁行的通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