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第一次经济普查顺利实施我市经济普查负责人答日报记者问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将于2005年1月1日起进行普查登记,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青岛日报记者采访。
问: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问:经济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有哪些?
答:经济普查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问: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和人员有哪些权力和义务?
答: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被调查对象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问:经济普查对象有哪些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并按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济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在经济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条例》规定,可根据违法程度,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工作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给予通报批评。
(二)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经济普查对象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企业事业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