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地方立法从数变到质变地方特色鲜明反映百姓心声
青岛日报讯 我市制定的第一部法规,是1987年1月17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由此拉开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帷幕。迄今,市人大常委会已制定(含修订)法规130件,作出修改法规的决定22件,废止法规的决定13件,现行有效的法规94件。
30年来,一批先行先试的重要改革成果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许多关系城市科学发展、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通过地方立法得到规范和引导,一些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权利诉求得到维护和发展。法规质量不断提高,实现了从“数”到“质”的历史性跨越。
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对推动改革开放、保护城市优势资源和城市特色发挥了重要作用。青岛是沿海开放城市,为推动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海岸带规划、海洋渔业、海域使用管理、海上交通安全、无居民海岛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使海洋立法成为青岛立法的特色。青岛也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为了规划、建设和管理好这座城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城市风貌保护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办法、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效地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了解决住房难,制定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在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补偿用房的开发项目。为了解决拆迁难,制定并多次修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并规定了最低保障面积,提高了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标准,保证了低收入群体能够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为了解决供热纠纷,制定并两次修订了城市供热条例,延长了采暖期,提高了供热温度,被市民形象地誉为“一日半度也关情”。
近年来,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市的地方立法由注重经济建设向注重社会领域立法转变,从闭门立法到开门立法转变,通过开门立法、完善审议论证程序等多种措施,让地方法规充分反映老百姓的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