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崔纯子销售不合格青豇豆处理公示
2020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青豇豆的抽检报告,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XCJN20200376】,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0日,我局委托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青豇豆进行了抽检,并于2020年11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XCJN20200376】。《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青豇豆含灭蝇胺为0.60mg/kg,高于标准指标0.5mg/kg,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2020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于11月2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0月20日以4元/公斤购进青豇豆6公斤,以5元/公斤全部销售完毕.
鉴于当事人没有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2000元,合并执行2006元的行政处罚。
该核查处置工作我局已办理完结。
特此公示!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