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今年汛期即将来临,暴雨洪水随时可能发生,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避免洪水灾害给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确保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宜昌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尊重规律、人水和谐的治水思路,积极行动起来,提高警惕,增强水患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认真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二、凡在河道、溪沟内开矿、采砂、修路、架桥、办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防汛安全检查,务必在4月20日前清除河道、溪沟内堆放的各种弃土、弃渣等废物,恢复河道、溪沟原貌,确保行洪畅通。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施工的项目,应编制渡汛预案,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施工。
三、在建电站应严格按照省政发【2006】25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管理、安全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手续不全的在建电站,一律停止施工,整改合格后再开工建设。
四、严格中小河流河道采砂管理,不得无证采砂,有证超范围采砂,对强行无证乱采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追究其责任。
五、不准在河道、溪沟、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或设置妨碍行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倾倒垃圾,不得影响行洪,危害堤坝安全。
六、河道行洪期间,行人和车辆严禁穿越河道,更不准在河道打捞漂浮物品。
七、严格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在汛期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电话不得呼叫转移,不准擅自离岗、脱岗,凡因转移呼叫、离岗、脱岗、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八、密切监视汛情,掌握天气变化,加强预警监测,特别是水库、堰塘、地质灾害监测点要有专人值守,防止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可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将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服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十、违反本《通告》造成防汛责任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宜昌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告
兴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