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冈城区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近期以来,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不当引发火情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此,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结合黄冈市政府《关于黄冈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要求,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黄冈城区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每天早7时至晚23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一不限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从明珠大道东端沿黄州大道、西湖三路、沿江大道、赤壁湖路、坡仙路、中环路、东方广场到明珠大道西端的城区范围内。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四)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七)公园、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
(八)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九)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周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
(十一)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内筒单发直径30毫米以上礼花弹等A、B级烟花爆竹;
(二)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敏感度高、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
(四)双响、闪光雷、开天雷等升空类产品;
(五)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
四、对焰火燃放的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核准,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燃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将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以及组织实施方案、燃放设计方案等材料,按照分级管理规定,提交公安部门审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注意事项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产品标识注明为A级、B级的烟花产品和本市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由个人燃放。
六、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点严禁出售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礼花弹等A、B级产品。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冈市公安局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