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最低1970元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22年4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50元,调整为19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7.4元调整为每小时21元。
按照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从4月1日起,四川省实行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共分三档:第一档每月2100元(每日97元);第二档每月1970元(每日91元);第三档每月1870元(每日86元)。记者了解到,除成都主城区、甘孜州4个县是一档外,省内其他地区均为二档。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遵循了适度、适当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现状、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人员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费用等因素,既要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兼顾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促进企业发展,充分协调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据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人社部门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记者曾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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