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外单位借用交易场地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场地管理,规范外单位借用场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借用场地是指非依法必须进入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或明确项目交易的监督主体和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交易中心同意使用其场地开展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借用场地的外单位是指非依法必须进入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项目的招标人或业主(以下简称借用方),借用方需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交易公告发布前,借用方应综合考虑项目大小、类别、复杂程度、使用时长等因素提前1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如实合理的预约场地,并提交《借用场地申请表》;如需委托交易中心在其网站发布公告的,需提供《项目信息发布委托书》。未预约场地的项目不得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项目需要变更场地或项目终止取消场地预约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交易中心。
第五条 为规范开评标区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借用方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开评标活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需向交易中心提交《借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工作安排表》。
第六条 借用场地当天,相关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达交易中心做好进场交接和场地布置工作,自行携带开展项目所需的办公用品及耗材,场地内所有设备需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同意及指引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异常应立刻联系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如自行处理出现损坏由借用方负责。
第七条 借用方应按照交易项目的相关政策规定及交易流程组织和开展交易活动,并承担项目的主体责任,交易中心仅负责协助交易项目发布公告、提供交易场地和监控录像。
第八条 如需复制场地内交易活动过程的录像,需向交易中心提交《监控录像复制授权委托书》并在项目结束后7日内带电子存储设备(参考容量:3小时约10G)到交易中心拷贝,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拷贝工作。
第九条 场地使用结束后,需关闭所有设备、门窗,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做好退场交接工作,经同意后方可离开。未经同意离开的,交易中心记录借用方不良行为并限制其场地借用,如造成借用场地公共财物丢失或损坏的,借用方应作出赔偿。
第十条 项目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借用方需补充完整借场所需提交的资料给交易中心留档,交易中心根据借用方场地使用、资料报送等情况,建立借用方的诚信档案,作为借用方预约借用场地的审批依据。
第十一条 遵守交易中心的其他管理规定。
顺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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