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师报价员及概预算人员违规扣分管理(试行)办法
顺建发[20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其执业水准,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咨询、评估、审查(核)、管理和控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造价工程师、报价员及概预算员。
第三条 顺德市建设市场管理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扣分的执行管理工作,并设置扣分执行机构,执行扣分人员由市场管理站人员担(兼)任。
第四条 扣分执行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违规扣分操作,对违反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造价工程师、报价员、概预算员予以扣分,并将扣分结果抄报有关部门。
第五条 市建设局委托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师协会具体负责违规人员的再培训、返岗考试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造价工程师违规扣分原则
第六条 一次违规扣分的分值,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10分、5分三种。
第七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单位执业的;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
(四)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或无理压价,严重影响建设市场秩序,造成造价行业混乱等不良后果的;
(五)在执业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接受委托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收入,并因此做出非独立、客观的判断或决策的;
第八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在执业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并引起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客户允许,泄漏在执业中获悉的有关所接业务的技术和商务秘密的;
(三)参与除委托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的;
(四)因个人因素或他人关系做出非独立、客观、公正的分析、建议或判断的;
(五)对做出的决策、判断无合理解释和适当依据的;
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不接受、不配合监督人员的正常工作的;
(二)不按有关造价管理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的;
第三章 报价员违规扣分原则
第十条 一次扣分的分值,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10分、5分、2分四种。
第十一条 报价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单位执业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顺德市建设工程报价员从业资格证》及报价员印章的;
(三)编制技术文件时,加盖的报价员印章其单位名称或报价员签名与公证时的不一致的;
(四)咨询机构的报价员,在为投标企业报价时,无委托咨询合同的;
(五)咨询机构的报价员,同一工程同时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委托,并提供咨询服务的;
(六)在计价或报价过程中,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或无理压价,严重影响建设市场秩序,造成造价行业混乱等不良后果的;
(七)在计价或报价中,有过错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接受委托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收入,并因此做出非独立、客观的判断或决策的;
第十二条 报价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在执业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并引起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以低于成本进行计价或投标报价的;
(四)因个人因素或他人关系做出非独立、客观、公正的分析、建议或判断的;
(五)除国家有关规定外,未经客户允许,泄漏在执业中获悉的有关所接业务的技术或商务秘密的;
(六)参与除委托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的;
(七)从事超出持证专业规定的范围以外的业务的;
第十三条 报价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编制的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等,不符合《顺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二)编制标底(市场参考价)或进行投标报价时,对所报综合单价不能做出合理分析或解释的;
(三)无故不参加询标,或不配合询标工作的;
(四)计价或报价时,出现三处或三处以上的算术计算错误的;
(五)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招标说明、工程量清单、市场参考价、合同条款等)时,出现文字错误,并因此造成理解差异而影响招投标工作等不良影响的;
(六)不接受、不配合监督人员的正常监督检查工作的;
(七)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再培训的;
第十四条 报价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计价或报价时,出现三处以下的算术计算错误的;
(二)参加询标会议无故迟到的;
(三)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招标说明、工程量清单、市场参考价、合同条款等)时,出现文字错误,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造价管理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的;
第四章 概、预算员违规扣分原则
第十五条 一次扣分的分值,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10分、5分、2分四种。
第十六条 概、预算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单位执业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概、预算员资格证书的;
(三)在编审概预算工作中,索取或接受委托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收入,并因此做出非客观、独立的决策和判断的;
(四)在编审概预算工作中,弄虚作假、高估冒算,严重影响建设市场秩序,造成造价行业混乱等不良后果的;
(五)在编审概预算工作中,有过错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 概、预算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在编审概预算工作中,不按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并引起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个人因素或他人关系做出非独立、客观、公正的分析、建议或判断的;
(四)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客户允许,泄漏在执业中获悉的有关所接业务的技术或商务秘密的;
(五)从事超出持证专业规定范围以外的业务的;
第十八条 概、预算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在编审概预算工作中,套用定额子目时出现三处或三处以上错误的;
(二)在编审概预算工作中,工程量的计算出现严重错误的;
(三)在编审概预算工作中,取费标准出现错误的。
(四)在编审概预算时,出现三处或三处以上算术计算错误的;
(五)不接受、不配合监督人员的正常监督检查工作的;
(六)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再培训的;
第十九条 概、预算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不按有关造价管理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的;
(二)在编审概预算工作中,套用定额子目出现三处以下错误的;
(三)在编审概预算工作中,出现三处以下算术计算错误的;
(四)在编审概预算工作中,出现工程量计算错误,但对工程造价影响不大的。
第五章 违规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条 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总分为30分,自上一年年检开始之日计算。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累加未达到30分的,该周期的扣分值予以取消,不转入下一扣分周期。
第二十一条 违规行为由市建设市场管理站在招标监督、预结算审查、合同备案以及建设市场日常管理中进行书面记录并确认,提交违规扣分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 违规扣分执行机构根据违规记录,按规定执行扣分,并定期进行抽检、年检。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根据严重程度,对违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取证。
第二十三条 实施违规扣分用的扣分表格由扣分执行机构统一制作。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所扣分值、扣分时间、业务工程、被扣分人及所属单位、整改期限、执行人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报价员、概预算员一次有两种以上的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由多于一个计价人员签名时,则对该文件中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实施扣分。
第二十六条 扣分机构发现计价人员扣分分值已满(超)30分的,由扣分机构签发统一版本的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造价师协会,并抄报市建设局。
第二十七条 扣分分值已满(超)30分的造价工程师,由市建设市场管理站向市建设局书面上报违规扣分情况报告,市建设局按有关规定对其执业资格进行处罚。
扣分分值未超过30分者,其违规行为在执行扣分的同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扣分分值已满(超)30分的报价员、概预算员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证书及印章上交到市建设工程造价师协会统一保管。当事人经返岗培训,考试合格后,发还资格证书和印章。
第二十九条 扣分表格(见附表)一式两份,经执行人和被扣分人签名确认后,一份由扣分执行机构录入档案,另一份交被扣分人留底。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经执行人签字确认后,电话或书面通知被扣分人,被扣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市场管理站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被扣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扣分申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如对扣分执行情况确有争议,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由扣分执行机构向当事人及其所属单位书面更正,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扣分人拒绝签字确认的,由执行扣分人员双签见证,除按原违规行为扣分外,另按“不接受、不配合监督人员正常工作”追加扣分一次。
第三十二条 扣分记录是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年审的考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扣分执行机构每季度向市建设局书面上报违规扣分执行情况及违规扣分月统计报表。并将违规扣分月统计报表抄送市造价师协会。市造价师协会定期通报在一个周期内扣满分值的人员名单。
第六章 再培训和返岗考试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师协会,根据实际需要,每年或半年组织一次再培训,对在一个周期内违规扣分分值满(超)30分的工程造价持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再培训和返岗考试。
第三十五条 扣分分值满(超)30分的造价工程师、报价员、概预算员经返岗培训,考试合格的,原扣分分值予以取消。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再次扣满(超)30分的从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市建设局统一处罚;报价员取消从业资格,一年后才能重新报考相关专业报价员从业资格考试;概预算员暂停其在本市执业资格一年,经培训考试后才能取得下年度的上岗资格。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印有关再培训资料。再培训和返岗考试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工程造价计量、计价,施工合同、招投标管理及有关知识等。
第三十七条 市造价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集中学习或辅导自学的培训方式,将再培训通知发送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通知当事人按时参加培训及考试。
第三十八条 参加培训并通过返岗考试的人员,到市造价师协会领回从业资格证书,并由协会书面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顺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二○○二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造价 管理 办法::
发至:各直属单位、各镇区建管站、各建筑施工企业、各造价咨询公司、设计、监理单位。
顺德市建设局人秘科 2002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