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相关于1月3日前申报07年度企业专项奖励经费
各有关企业:
为了鼓励容桂企业继续做大做强,促进企业进一步自主创新,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的试行办法》(顺容桂街发〔2005〕20号)。(注:原文见***一,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07年度容桂企业专项奖励经费的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主体:凡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且在容桂辖区经营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年度无违法违章经营、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均有资格申请获得专项经费(详见办法第三条)
2、奖励范围:专项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技术创新等九方面,详见办法第四条。奖励是针对企业在2007年内获得有关奖项,企业提交的对应文件日期应是2007年内出具的。
3、申报时间:2007年12月27日至2008年1月3日(其中12月30日、12月31、及1月1日共放假3天)
4、申报材料:申请书、最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应的证明文件,申报材料一式两套,复印件请加盖公章。申请书请列明企业申请的奖项是根据奖励办法的第几条、申请奖励的金额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是多个奖励一并申请的,请分别列明奖项所对应的证明文件,以便评审时查阅。
5、办公地点:容桂大道90号政府大院四座三楼
6、联系人:郑***, 电话:28386887,传真:28381588,电邮:rgzhengzp@shunde.gov.cn
请贵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抓紧时间报送相关申请材料。通知原文及办法均可在我办网站的“通知公告”栏目浏览,详情请登录www.rgpc.org
特此通知。
容桂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产业结构好膜样调整和优化升级,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从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奖)
1、对新建立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建立获得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对新建立企业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2、对新列入的国家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的省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项发明专利给予奖励2000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
(三)鼓励企业创名牌(创名牌奖)
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度内,企业多个商标(产品)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等多项认定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且不重复奖励。对复检后重新认定为同级名牌商标(产品)的企业不再奖励。
(四)扶持企业上市
1、申请国内上市(含A、B股):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
2、申请境外上市(含主板和创业板):对通过当地证券交易所评审并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
(五)扶持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协助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
(六)支持企业嫁接国际资本
对现有企业通过股权并购、重组等方式与外商投资者(含港、澳、台)进行合资或合作,或现有三资企业增资扩能,其中外商出资(增资)(以注册资本计)500-1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外商出资(增资)(以注册资本计)超过10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
(七)扶持制造业信息化
办事处每年从专项经费中拨付不少于30万元的资金,用于扶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由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容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八)鼓励第三产业加快发展
1、对新认定的“顺德区规模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新评定的四星级酒店,给予奖励8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给予奖励10万元。
(九)配套奖励
1、对获得国家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配套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配套奖励1万元。
2、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配套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配套奖励3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配套奖励2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配套奖励1万元。
第五条 符合上述扶持和奖励条件的企业(项目),于每年1月向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或填写申请表格),由经济发展办公室初审后,交办事处审核。
第六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骗取奖励的企业,办事处将依法追回已获得的奖金,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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