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龙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相关政策公告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相关政策公告
一、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截止受理日期2016年7月31日。
二、严格把握新办证政策界限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初婚家庭: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合法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2.再婚家庭:(1)再婚前双方均无子女,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2)一方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双方自愿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交的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2、二代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因离婚或丧偶单独申领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或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夫妻合影照免冠2寸照片3张(离婚、丧偶的提供免冠单人2寸照片2张)。
四、申办程序
本人申请、窗口受理、村级核实(指子女在2周岁以上)、乡级审核、发证。
持有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未满2周岁的申请对象直接在窗口打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及其他应提交材料报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曾经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因证件遗失或毁损等原因,需要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的户籍证明及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有关奖励优待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补领,卫计办要在补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加盖“遗失补办”印章。补领证无时间限制。原办证机构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其工作的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