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 邮 编:528100 联系电话:0757-87783710 传 真:0757-87730026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该审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 |
项目名称 |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改扩建项目 |
建设单位 |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 |
建设地点 | 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园乐平镇工业D区5号 |
环评机构 |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园乐平镇工业D区5号(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N 24°41"14.69",E 113°39"14.82");改扩建项目在现有项目厂区内进行,不新增占地及建筑面积;项目总投资约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500万元人民币;改扩建项目对铝型材进行扩产,并对厂内产生的部分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扩建项目完成后年产铝型材25万吨,比现有项目(年产10万吨)增加15万吨;利用厂内综合废水站污泥(6500t/a,含水率65%)生产硫酸铝净水剂约20000t/a;利用厂内含镍废水处理污泥(80t/a)、含铬废水处理污泥(120t/a)生产氯化铁、氯化镍、氯化铬及液体氯化铝;利用厂内阳极氧化槽液(4000t/a)生产硫酸铝铵,年产硫酸铝铵1000t/a,回收阳极氧化液;利用厂内煲模碱液(4000t/a)生产氢氧化铝,年产氢氧化铝1182吨,回收碱液;厂内氟碳漆渣(105t/a)回收再生氟碳漆175t/a,回用于厂内氟碳喷漆。项目劳动定员为2200人,厂内有职工食堂和宿舍,均在厂内就餐,约1800人厂内住宿。全年工作345天,生产车间实行3班工作制,每班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应按《报告书》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含铬废水经独立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2及生产回用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较严者全部回用生产;含镍废水经独立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综合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外排;外排水中总镍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2限值,其余污染物达到《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现有项目相应排放限值的200%、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南部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接管标准)三者较严者后排入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综合废水回用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的要求。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后达到南部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接管标准)后排入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项目铝锭熔化炉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的新、改扩建金属熔化炉及表4二级标准限值,其中氮氧化物参照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均质炉、固化炉、时效炉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新、改扩建热处理炉(金属热处理)二级标准,其中氮氧化物参照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铝型材生产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参照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排放限值。项目电泳固化、粉末喷涂固化、氟碳喷涂固化、调漆、氟碳喷涂等过程会产生有机废气,排放参照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Ⅱ时段排放限值,即“烘干室排气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进行处理,其VOCs的总去除效率应达到90%,排气筒排放的总VOCs浓度限值为50mg/m3。其它排气筒排放的VOCs 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 规定。”产生的硫酸雾和铬酸雾排放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燃气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限值。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的要求。 (三)施工期间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必须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等要求。 |
2019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