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简冬清光鸡档)
2018年12月3日,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东路14巷11座101首层西南市场内的TW区151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简冬清光鸡档经营的乌鸡(购进日期:2018年12月3日)进行抽样,经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报告编号:GTJ(2018)FS4714】,氯霉素含量为2.03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我局于2019年1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3日,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东路14巷11座101首层西南市场内的TW区151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简冬清光鸡档经营的乌鸡(购进日期:2018年12月3日)进行抽样,经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报告编号:GTJ(2018)FS4714】,氯霉素含量为2.03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乌鸡(购进日期:2018年12月3日)是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黄金光鸭店购进的,当天共进货了12.6公斤,入货价是24元/公斤,抽检了2公斤,连带抽检的都是以30元/公斤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总销售额378元,利润76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黄金光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购进单据。当事人购进时,有向供货商索取该批次乌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提供了上述两份证明的复印件。
同时针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鸡的行为,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三)市监责改[2019]1-1020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停止经营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3)处罚依据和情况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少,并提供了上述产品购进时的随货单据,对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并提供了复印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购进产品时,当事人有向供货商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提供了复印件,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