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考试考务费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0]100号
省审计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的函》(财综字[1999]14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323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国家规定的试行期内遵照执行。
请省审计厅通知省审计协(学)会到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同意收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的函
财综字[1999]144号
审计署:
你署关于申请设立和核准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审函[1999]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提高内部审计人员执业素质,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同意你署在广东等省(市)组织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试点时,收取报名考务费。
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应实行单位财政归口管理,专项用于制卷、考务管理、考试场租、上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管理费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六、收费单位应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323号
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的函》(财综字[1999]144号)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学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协(学)会组织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时,可收取报名考务费。现将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费标准为每人50元,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50元。
对就读审计、会计专业的本科本和研究生,减半收取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对从事审计、会计专业教学的教育工作者免收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
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的报名、考务费由省级内部审计协(学)会统一向考生收取,报名、考务费总收入的50%上交中国内部审计学会(含统一上交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费用)。
三、各执收单位收取报名、考务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前应按规定重新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97号
审计署:
你署《关于申请核定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调整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审函[2001]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署所属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在组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题库建设维护、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阅卷等费用,同意你署所属干部培训中心按照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12元(两科24元),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50元(两科100元)的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门收取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门向考生收取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费用后制定。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按照《***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 [1996]29号)的有关规定,你署干部培训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2]7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审计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自2002年3月10日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组织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每科50元。
二、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审计厅按照计价格〔2002〕97号文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9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6〕463号
省审计厅:
你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申请核定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粤审人函〔2006〕49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7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收取高级审计师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00元。
二、请到省物价局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