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有优惠创业有保障
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享受政策扶持
佛山日报讯 记者路帅报道:记者昨日从高明区财政局官网获悉,“营改增”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已经上浮的扣除限额标准适用于增值税,此举将进一步营造高明区创业就业氛围。
根据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加工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方面,对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加工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 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