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鼓励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
鼓励“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府办〔2016〕13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鼓励“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才办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佛山市高明区鼓励“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加强高层次人才的集聚,根据《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创新发展的意见》(明发〔2016〕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柔性人才是指不改变户籍或国籍以及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到我区开展创新服务并符合《高明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明府办〔2016〕132号)所列的第一至第三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对象。
第三条 柔性引才按照“政府引导、积极鼓励、以需为本、市场配置、契约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支持政策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区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柔性引才”的方式:
(一)项目引进。是指用人单位以项目为依托,与区外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协议,委托其进行技术创新、课题研究、产品研发等工作的引才方式。
(二)合作引进。是指用人单位与区外高校、省级医院、科研院所、企业等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单位签订协议,围绕共建平台、合作经营、智力引进、技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开展合作的引才方式。
(三)兼职引进。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特聘兼职、退休返聘的方式,邀请区外各类高层次人才担任技术顾问、特聘专家的 引才方式。
(四)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柔性引才方式。
第六条 “柔性引才”的支持政策:
(一)引才补助。柔性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协议且服务满一年,用人单位实际给付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在3万元以上并符合以下要求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引才补助。每年每个单位“柔性引才”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协议内容:有明确的柔性引进人才对象、服务期限、工作任务或成果、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内容。
2.服务次数(时间):第一类高层次人才到我区服务每年不少于3次(或8天),第二类高层次人才不少于 4次(或15天),第三类高层次人才不少于5次(或20天)。其中,以项目为依托且有明确工作任务或目标的,到我区服务次数(时间)的要求可酌情放宽;
3.服务要求:完成协议目标或按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并经区人才办审核认定。
引才补助的具体标准:协议期间第一类高层次人才每人每年3万元,第二类高层次人才每人每年2万元,第三类高层次人才每人每年1万元。每人最高补助年限不超三年。
柔性引进人才已享受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中的政府生活津贴,不再享受引才补助。
(二)绿色通道。柔性引进人才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可申领“人才特聘证”,参照《高明区人才服务实施办法》,凭证享受医疗保健服务、文体科技服务、子女入学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科研项目服务等优惠待遇。
(三)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支持政策。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每年12月,由用人单位填写《高明区“柔性引才”补助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管辖权限送区直主管部门初审(以项目为依托且有明确工作任务或目标的,须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申报)。
(二)相关部门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人才类别、业绩成果”优先的原则进行审核,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审批通过的,由区委组织部将“柔性引才”补助经费划拨至申请单位,由区人才办向相关对象发放“人才特聘证”。
第八条 严格规范“柔性引才”工作和申报程序,用人单位存在假签协议、假引人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须退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三年内不得申请“柔性引才”补助等有关政策支持。
第九条 每年根据我区实际设定“柔性引才”补助额度,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在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