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桂城街道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函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和《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等文件精神,推动我街道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围绕“树立广佛新标杆,建设创客新都市”战略目标,推动“文化导向型城市”建设,提升桂城文化体育软实力,我办拟定《桂城街道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现就该办法征询公众意见,请于12月 28日(星期三)前以书面形式函复我办,无修改意见的,也请书面函复。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所收到的函件须作为***一并呈报区法制办。联系人:宣传文体办,林淑华;联系电话:86793519,邮箱:690033149@qq.com。
***:桂城街道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共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工作委员会
宣传文体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桂城街道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文化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和《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等文件精神,推动我街道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围绕“树立广佛新标杆,建设创客新都市”战略目标,推动“文化导向型城市”建设,提升桂城文化体育软实力,特设桂城街道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并制定该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由街道党工委办、宣传文体办、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桂城分局、财政局、桂城文化站等部门成立的桂城街道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使用项目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对街道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邀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桂城街道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二、资金组成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桂城街道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属于桂城街道政府财政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桂城街道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主要包括:“桂城街道文化事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桂城街道文化志愿者和文化志愿服务奖励资金”和“桂城街道体育事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
第五条 桂城街道文化事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文艺作品出版奖励;
(二)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扶持;
(三)原创舞台艺术作品提质扶持;
(四)承办市级及以上品牌赛事补贴;
(五)文艺社团活动奖励;
(六)个人代表桂城参加区级及以上文艺创作获奖奖励。
第六条 桂城街道文化志愿者和文化志愿服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文化志愿者奖励;
(二)优秀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奖励。
第七条 桂城街道体育事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街道级综合性群众体育活动扶持;
(二)街道体育类社会组织建设发展扶持;
(三)参与区级或以上体育竞赛获奖奖励。
第八条 评审和监督、组织培训工作等费用在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中支出。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桂城街道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桂城街道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符合桂城街道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使用原则和适用范围;
(三)申报奖励、补贴类资金的,须达到相应标准,符合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奖励、补贴条件;
(四)申报扶持类资金的,须提交立项和结项申请,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等。
第十条 桂城街道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于每年12月上旬集中受理申报,由桂城文化站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受理和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和审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桂城文化站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二)项目评审: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评审;
(三)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扶持奖励;
(四)公示结束后,交由监督小组进行审批;
(五)审批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通知和评审结果在桂城公众信息网、“南海桂城”和“文化桂城”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桂城街道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销、变更,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的,必须上报桂城文化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街道审计部门应有计划加强对桂城街道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凡与申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均应回避审批所有环节。
第十六条 桂城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如有下列情形将取消资金使用资格,追回已拨资金,取消申报单位(个人)3年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格,或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的;
(二)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五)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
(六)扶持资金不能及时拨到用款单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桂城文化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实施当年的文化扶持按此办法执行,《桂城街道民间文化团队扶持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具体实施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1:桂城街道文化事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实施细则.doc
***2:桂城街道文化志愿者和文化志愿服务奖励资金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