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0088号原告罗棣谦诉被告罗右接罗又相罗淑宜蓝波陈坚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坚:
本院受理原告罗棣谦诉被告罗右接、罗又相、罗淑宜、蓝波、陈坚、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一、罗又相、蓝波、陈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向罗棣谦支付货款52521元及以尚欠货款为本金从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罗棣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3.02元,减半收取计556.5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又相、蓝波、陈坚负担并于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