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9112号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禾乐合众置业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高轮贵陈兴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禾乐合众置业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高轮贵陈兴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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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6日发表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轮贵、陈兴瑞: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禾乐合众置业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高轮贵、陈兴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91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高轮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36874元及以736874元为本金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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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4 08:18:5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