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595号案原告李惠玲诉周惠芳陈祐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惠芳、陈祐维: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595号案原告李惠玲诉周惠芳、陈祐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惠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惠玲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并以年利率24%为上限,向原告李惠玲计付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祐维对被告周惠芳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原告已预交60800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由原告负担的受理费608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