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8254号案原告罗志添诉被告盘文琳江锦培谭燕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盘文琳、江锦培: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8254号案原告罗志添诉被告盘文琳、江锦培、谭燕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8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盘文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志添归还借款本金10948元及利息282元,并应当支付从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10948元作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总和给原告罗志添;二、被告盘文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志添返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江锦培和谭燕彤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盘文琳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罗志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全额收取计242.17元(原告已预交242.17元),由三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