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4631号原告韦海英杨金停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意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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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5日发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意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韦海英、杨金停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意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意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1087.67元及以该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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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10:09:02重新编辑